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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江苏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推荐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江苏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推荐工作的通知
(苏教法规〔2010〕14号)


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教育和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依法治校工作,及时推广依法治校先进典型,宣传依法治校先进经验,提高依法治校水平,近日,江苏省教育厅下发了《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苏教法〔2010〕1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根据《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组织开展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函〔2010〕4号),决定在全省中小学(含职业学校)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为做好我市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侯选学校的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依法治校示范校基本标准原则上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2003〕4号)的规定执行,同时体现当前我省我市依法治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具体标准见省教育厅下发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基本标准》(见附件1)

  2.各市、区在积极开展本地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中,应当结合“五五”普法总结,优先推荐“五五”普法成效显著的学校,同时指导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创建活动,确保依法治校示范校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请各市、区于2010年12月底前,择优向我局推荐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推荐表见附件2,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3),我局将于2011年1月组织抽查、审核合格后向省教育厅推荐。对各地推荐的学校,省教育厅将对照标准,组织开展审核确认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学校命名为“江苏省依法治校示范校”。

  3.依法治校示范校要进一步提高依法治校水平,积极创新依法治校新途径、新方法、新内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在办学活动中出现严重违法人员或行为的,省教育厅将取消其示范校命名。

  各地应当结合“五五”普法工作总结,将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列为教育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开展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依法治校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推动中小学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引领广大中小学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不断增强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学校依法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水平,努力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切实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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