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发展改革局、汕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办理办法的通知
(汕人社[2010]142号)
各区县人社局(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
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的精神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38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规范办理程序,市人社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办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社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报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发展改革局
汕头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汕头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规范我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办理程序,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办〔2010〕138号)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积分对象和积分指标
第二条 积分对象。在我市务工的农业户籍劳动力,凡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可申请纳入积分登记管理(在市内就业本市户籍农民工申请纳入积分登记管理的,可以给予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并加注特殊标识)。累计积分达到入户条件的农民工,可申请入户城镇,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三条 积分指标和分值。在汕就业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积分指标和分值由省统一指标和汕头市自定指标两部分组成(具体见附1《汕头市农民工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省统一指标全省互认、流通和接续,市统一指标全市互认、流通和接续。
原则上农民工积满50分准予入户,准予入户分值的增减变化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局、公安局根据入户计划和实际入户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县及执行县管理体制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降低准予入户分值。
第四条 积分优惠。农民工落户县城或中心镇,应当按照不超过个人实际总积分的50%给予积分奖励。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入户计划指标。每年由市发展改革局根据省下达的任务指标,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牵头制订我市年度入户计划指标并下达各区县。
第三章 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和核准
第六条 申请。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属单位就业的,原则上通过其所在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当地人社(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其所在用人单位为市直和中央、省直、外地驻汕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其所在用人单位为区县属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该区县人社(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区县人社(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属灵活就业和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申报积分登记的,可由个人或其社保登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向当地的人社(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市、区县人社(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农民工积分制入户窗口,统一受理农民工入户积分登记和入户申请。
第七条 农民工申报积分制入户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汕头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积分登记表》(附件2,一式二份);
(二)《汕头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审查表》(附件3,一式三份);
(三)申报单位属机关的需提供单位申请报告;属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机构组织代码证;属社会团体的需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四)用人单位《汕头市劳动用工备案手册》或《汕头市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
(五)申请积分登记农民工本人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六)证明符合入户积分指标积分条件的相关证明;
(七)申请入户农民工的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广东省居住证、学历职称证书、计划生育证明(如当事人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其计划生育证明应注明已全额缴清社会抚养费,并附单据)、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原件、复印件(统一用A4纸);
(八)关于落户地址及证明材料。
1、申请入户农民工有自有合法房产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2、申请入户农民工需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当地派出所应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户籍集体户头,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落户方便),应提供单位同意落户的意见及单位集体户口簿;
3、对于没有自有住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入户的农民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投靠亲友;(2)政府批准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或档案寄存机构;(3)其他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同时应提供本市户口簿,属第(2)、(3)项途径落户的要提供同意落户机构的意见。
(九)如有随迁人员,是配偶关系的应一并附上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子女关系的,应附上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户口簿。
(十)人社(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