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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十条 拟申请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编写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报相应申报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申请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拟建设的省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四)拟建设的省工程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应较为规范。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对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估,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择优认定和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予以命名。

  申报部门承诺安排配套资金的,可作为重要优选条件。

  第十三条 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通过申报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和转移的重大进展情况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估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定期对省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依托单位对省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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