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三)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四)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省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省工程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应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十一条 申报部门应认真审查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申报部门具备资金配套条件并拟安排配套资金的,应出具资金配套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省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批复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
申报部门承诺安排配套资金的,可作为重要优选条件。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省工程中心进入预备期,可暂以“××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申报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省工程中心预备期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工程中心的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达到预先设定的预备期发展目标后,承担单位应编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经申报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申报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工程中心,申报部门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