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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省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组织、参与产业及区域性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区域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区域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省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省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是省工程中心的申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拟申请省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申报部门审查。

  第九条 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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