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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4、积极发展外向型农业。发挥我省食用菌、水产品、蜂蜜、柑橘、茶叶、鲜鸡蛋等农产品出口优势,大力支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支持农业产业化出口龙头企业发展(省农业厅、省商务厅)。推动农产品出口信贷创新,探索建立出口信用保险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加强国际农业科技和农业资源开发合作,制定鼓励政策,支持有实力的国有农场和龙头企业“走出去”,开发利用国外资源,开拓国外市场(省农业厅、省农垦局、省农科院)。

  二、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

  5、不断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省财政厅)。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继续向重大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倾斜(省发展改革委)。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使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坚持以规划为引导,以项目为载体,以县(市、区)为单位,加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

  6、落实农业补贴和市场调控政策。坚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认真落实国家扩大良种补贴品种政策,增加农机购置补贴,扩大补贴种类,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按照存量不动、增量倾斜的原则,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省财政厅、省农村综改办)。加强对农业补贴对象、种类、资金结算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不准将补贴资金用于抵扣农民交费(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农村综改办)。落实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适时启动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支持企业参与收储,做好棉花、猪肉调控预案,保持农产品市场稳定和合理价格水平(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中储粮湖北分公司、省商务厅、省物价局)。

  7、加大对新农村建设试点支持力度。推进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向纵深发展,重点推进工业园区、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扩区新增乡镇的项目建设(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推进7个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市)加快发展,重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省扶贫办)。推进鄂州城乡一体化改革试点,重点在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两个方面取得突破。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自主开展城乡一体化改革试点(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推进88个新农村建设试点乡镇发展,完善发展规划,落实扶持政策,实施整乡整镇推进。继续组派省、市、县三级新农村建设工作队,进驻村组帮扶和指导新农村建设(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

  8、努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建立和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工作机制(省财政厅、湖北银监局)。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延伸农村服务链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抓紧制定对偏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确保三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湖北银监局)。大力发展农村政策性担保业务,2010年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的50%,用于补充县(市、区)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鼓励企业出资参股政策性担保公司,扩大担保规模。扩大抵押范围,积极发展水面经营权抵押贷款、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信贷品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湖北银监局)。在继续做好水稻、奶牛、能繁母猪、“两属两户”农房、农民工意外伤害政策性保险的同时,按照“有所进展”的原则,逐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省财政厅、湖北保监局)。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湖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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