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
工作联系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人社函[2010]296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现将《汕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管理暂行办法》给你们,请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
联系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工作制度,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提高行政决策与立法起草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2010]2991号)和《关于做好法制工作联系点建立和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0]3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
联系点的建立、管理等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三条 建立联系点坚持自愿、无偿原则。
第四条 凡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的用人单位,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作为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
(一)职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
(二)能自觉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三)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规范;
(四)有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和熟悉人力资源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规定建立联系点的条件和本地区联系点的数量。原则上在职工人数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优先建立联系点。
第六条 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可以通过公开征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申请建立联系地点的用人单位中选定的方式,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