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政〔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七里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邢台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核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节能监察(监测)机构对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合理用能以及节能管理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项目审批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节能专项报告和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提出节能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核工作。市节能监察(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对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应实行合理用能审核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包含合理用能篇(章)。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合理用能篇(章)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