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本级和上一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五)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六) 《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南及成果要求》。
(七) 经批准的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八) 规划科学性和专业性的专家咨询或评审意见的文档资料。
三、审查内容
(一) 规划是否贯彻了“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是否体现了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有关产业政策。
(二)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问题及对规划期内矿产供需形势的分析判断是否客观、深入、准确。
(三) 规划的目标是否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切实可行的安排;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所确定的重点、鼓励、限制和禁止开采区的原则和矿山(床)最低开采规模是否科学、合理。
(四) 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是否综合运用了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多种手段,是否有针对性和较强的操作性。
(五) 规划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衔接;有关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类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六) 规划文本、编制说明、图件、附表等规划成果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南及成果要求》及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七) 规划编制依据是否准确;编写文本是否达到规范的要求,能否满足决策审批和实施规划中目标规模和投资需求。
(八) 规划指标是否经济可行;是否符合有关资源循环利用要求。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 申请
1.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由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逐级提出申请。
2. 申请审查批准规划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1) 申请审查批准的请示文件5份;
(2) 规划文本和规划编制说明各20份;
(3) 规划附表5套;
(4) 规划附图2套;
(5) 规划专题研究报告5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