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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84号 2010年10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

  为规范我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权限
  (一) 规划预审。盟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由所属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由所属旗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具体事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8〕759号)规定执行。
  (二) 规划审批。盟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审意见对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由旗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审意见对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查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方针、政策。
  (三)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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