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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建设、城管、水业、电力、煤气热力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水、电、气管理工作。对特色街区、夜市办理用电手续的企业单位实行特事特办,缩短包装接电时间。延长营业时间后,每日20时至次日早2时,具备执行峰谷电价条件的商业餐饮单位用电价格按低谷电价收取;用水价格参照居民用水价格;用气价格参照机关团体用气价格。具体操作可由水业、电力、煤气热力三单位根据实际用量核定基数。

  3.特色街区、夜市办理电力、水管网、气网建设改造时只收取工程费用,免收其它配套费,并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降低企业夜间营业成本,以鼓励和调动企业发展夜经济的积极性。

  4.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特色街区内娱乐业纳税人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5.夜经济服务业企业如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关部门核实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商贸、餐饮、体育、文化、旅游等城市夜经济服务业项目,降低土地出让金、临时占用道路收费标准,免收征地管理费。

  6.自2011年1月1日起,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餐饮、商场、超市、体育健身、演艺单位等参与夜经济的企业,银行刷卡综合费率统一执行最低限。

  7.鼓励、支持商家增设亮化设施和霓虹灯字号。对营业时间的商贸服务企业、特色街区、夜市放宽户外牌匾、悬挂条幅、夜景灯饰等审批条件,活跃商业气氛。

  8.“四区一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特色街区、夜市建设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施工中的难点问题,为企业建设提供便利条件,确保按时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特色街区、夜市的建设任务。

  9.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工作,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舆论引导,营造氛围

  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加大夜消费活动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市民转变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培育和壮大夜消费群体,营造夜间消费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邢台市发展夜经济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附件:
  邢台市发展夜经济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 博 市政府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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