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备案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80号 2010年9月1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按照
国土资源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关于建立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备案制度的函》(国土督察京函〔2010〕62号)要求,为做好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备案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重点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切实保护耕地和依法管地用地意识
近年来,全区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各项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不动摇,积极推进国家重点项目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和依法用地意识明显增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在2009年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部分地区的重点项目依然存在未报即用、未批先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损害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项目对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重点项目用地行为是否依法依规,对地方其他建设项目的用地行为具有很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服务和监管,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全社会切实增强保护耕地和依法用地意识。对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产业政策占用土地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核准和审批建设用地。
二、建立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备案制度
各级政府要责成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备案制度。对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项目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责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查处,并将制止查处情况逐项目填写表格(见附件)逐级上报备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生的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连同表格)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盟市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