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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等部门关于促进自治区涉外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等部门关于促进自治区涉外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79号 2010年9月1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等6部门组织制定的《关于促进自治区涉外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促进自治区涉外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自治区金融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国税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在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切实推进国家向北开放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自治区区位优势,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水平,多方面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加大对自治区涉外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保持涉外经济的平稳增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进管理方式,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
  发展对外贸易是自治区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各涉外管理部门要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监管与服务水平,拓宽利用外资渠道,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切实推动自治区涉外经济贸易发展便利化。要鼓励支持先进技术、设备和资源性产品进口,用好用足国家鼓励性产品进口贴息政策,促进自治区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积极做好我区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使大部分企业逐步退出进口核销程序,取消银行货到汇款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单联网核查,切实简化手续,便利企业经营。大力支持企业出口,巩固传统出口市场,开拓新兴市场,注重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促进贸易出口增长。满足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用汇需求,进一步扩大境外承包工程及劳务输出规模。鼓励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实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改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核销管理,切实降低企业汇兑成本。
  二、充分利用地域优势,促进自治区边境贸易发展
  进一步促进边境口岸地区经济发展。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积极参与边境涉外贸易经营。鼓励边贸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搞活物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货物通关和检验效率。金融机构要不断拓宽与毗邻国家商业银行账户行结算渠道,充分利用蒙古国边贸结算账户结售汇限额管理政策,扩大对蒙古国人民币结算规模。安全实施人民币现钞对蒙古国的跨境调运。认真做好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转账人民币结算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试点工作,支持我区企业贸易出口。加强对资源性产品进口落地加工复出口的支持力度。继续落实好边境贸易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政策,保证有关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促进我区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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