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和加强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厅发〔2010〕51号 2010年10月8日)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自治区驻呼各大企事业单位,中直驻呼各单位,呼和浩特市委、市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支持和加强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支持和加强呼和浩特市城市
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呼和浩特市作为自治区首府,是全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展示自治区整体形象的窗口。“打造一流首府城市、建设一流首府经济、全面提升首府的首位度”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全区各族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近年来,呼和浩特市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水平显著提高。为进一步提升首府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增强首府服务全区发展的能力,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加大对首府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各部门和中直驻呼各单位要统一认识,同呼和浩特市委、政府一道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齐心协力、开拓进取,全面提升首府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努力推动首府经济和城市建设实现新跨越。
一、努力提高城市规划水平,科学指导城市建设发展
呼和浩特市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的理念,按照“高水平规划、高起点开发、高标准建设”的原则,积极做好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一) 按照首府城市的功能和定位,深入挖掘首府城市历史文化内涵,充分体现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引导城乡建设科学、健康发展。
(二) 加快总体规划报批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做好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核和规划方案审批,着力构建以总体规划为核心、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主体、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保障、重点片区和重点工程规划为基础的规划体系。
(三) 加强规划管理,严格依法执行城市规划,城市规划一经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四) 自治区各部门和中直驻呼各单位要处理好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之间的关系,带头服从呼和浩特城市规划。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制度,并按法定程序履行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