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酒类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川商秩〔2010〕6号)
各市(州)商务局:
为了加强“酒类许可证”的管理,根据《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和《
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从事国产酒批发、进口酒批发、进口酒零售业务和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企业的“酒类许可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留存联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审范围
从事进口酒批发、零售业务的《酒类产销许可证》;
从事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的《国家名白酒零售许可证》;
取得国产酒批发业务《酒类产销许可证》企业开据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留存联。
三、办理年审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1.酒类经营企业年审登记表;
2.酒类经营企业销售统计表;
3.酒类经营企业进货、销货《酒类流通随附单》;
4.“酒类许可证”正、副本;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年审工作。“酒类许可证”年审既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颁证酒类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同时也是对酒类经营企业的守法教育,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认真做好年审工作。
2.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检查《酒类流通随附单》,查验酒类销售统计数量是否与开据的《酒类流通随附单》数量相符,对违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对未进行年审而从事酒类经营活动以及无证经营酒类商品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3.规范许可证的填写。经营企业从事不同酒类商品经营的《酒类产销许可证》,经营范围一栏的填写统一规定为:从事国产酒批发业务的填写“酒类批发业务(不含食用酒精)”;从事国产酒批发及进口酒零售业务的填写“酒类批发(不含食用酒精)、进口酒零售业务”;从事国家名白酒、进口酒零售业务的填写“国家名白酒、进口酒零售业务”; 从事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的填写“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 从事进口酒零售业务的填写“进口酒零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