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鄂政办函〔2010〕42号)
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按照《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现就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省长离鄂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省长、秘书长离鄂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省政府各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鄂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省政府各部门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出差内部通报机制,妥善安排主要负责人出差期间本单位各项工作。
二、根据省政府会议通知要求安排人员参加会议。凡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参加。不能与会的,会前必须向省政府办公厅请假并说明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三、参加省政府常务会议的部门人员必须是省政府组成人员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参加国家有关会议、陪同省部级以上领导在鄂考察、参加省委安排的重要公务活动、出国出境、出省无法及时赶回以及生病住院等特殊原因而确实不能与会的,必须在会前1天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并安排一位负责同志与会。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得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