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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之日起60日内,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预)算;

  (二)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四)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等;

  (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资料;

  (六)项目结算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七)初步验收(交工验收)资料;

  (八)竣工决算资料;

  (九)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应当在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国家审计准则要求进行取证。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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