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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宜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建设项目;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五)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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