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武汉等4个创建全国无障碍城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4、创建城市政府要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内容,将无障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无障碍建设的组织管理,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完成。

  5、按照2009年4月国家检查组中期检查和全国无障碍建设培训会议的要求,认真查找不足,进一步提高工作标准,开展各创建城市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学习观摩,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省直有关部门将于2010年上半年组成督导组,对4个创建城市的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6、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求真务实,扎实推进。将创建全国无障碍城市建设与创建国家和省级文明城市、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确保今年验收顺利通过。

  二、严格创建标准和责任,切实做好新建无障碍设施建设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新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2、铁道、交通、民航、公安、教育、旅游、卫生、邮政、电信、金融部门要认真贯彻《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无障碍规范、标准、文件,切实推进相关设施的无障碍建设。

  3、信息、广电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

  4、民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做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宣传、培训、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切实抓好本部门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

  5、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规范、标准,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侵占、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6、建立有效社会监督机制,如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疾人、老年人监督员队伍等,对无障碍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

  三、加快推进既有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确保改造项目计划如期完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