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贯彻实施意见
(景府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贯彻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17号)和景德镇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会议精神,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十一五”前四年,本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8.2%,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显著降低,分别累计下降6.89%和9.6%。但要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形势依然非常严峻。今年以来,随着经济的复苏,能源消费进入新的高增长时期。一季度,我市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总量达40.49万吨标准煤,同比增长8.8%,增速为近年来季度能耗之最,对完成今年下降5.7%、“十一五”下降22.6%的节能目标,以及本市各行业二氧化硫控制目标都带来巨大挑战,大大增加了今年后三季度的工作压力。
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是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向全市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各县(市、区)、各部门、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切实增强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此项工作作为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咬定目标不放松,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分解落实任务
根据“十一五”前四年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进展情况,全年需要完成节能量17万吨标准煤,扣除一季度已完成的节能量,后三个季度需要完成节能量14.5万吨标准煤以上;在消化新增量基础上,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000吨以上,二氧化硫排放量6700吨。市节能减排办已经将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各地要将任务进一步分解到各行业、企业单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并以此作为第三季度预考核、年终总考核的依据。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务必在6月15日之前将任务分解情况和确保完成的工作措施报市政府,并抄报市节能减排办。我市2010年GDP能耗降低指标分解情况详见附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三、大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主要是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节能环保能力建设工程。着力抓好3个国家节能项目达产达标,充分发挥节能效益;大力推进污水管网建设,确保第二污水处理厂和西瓜洲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和水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高新区管委会等)
四、推进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耗。加强对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尤其是全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含全国千家行动企业)的监管,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强能源统计分析。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严重浪费能源的国有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挂钩。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民营企业,其负责人不得参与各项评先活动,不得授予各项荣誉称号。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2010年底,全市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全年节能0.5万吨标准煤。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再投入新的运力。积极开展节约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大力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管理,严格执行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的标准,2010年确保全市公共机构能耗指标同比下降8%以上,全年节能0.3万吨标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