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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公告

  非常任委员20名,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由市人民政府从党委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执业律师和社会热心人士中遴选。
  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办理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的行政复议事项和复议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
  (三)职责范围
  1、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研究决定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等重大问题;议决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2、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调处简易行政争议;集中承办试点工作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代理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事务;代理所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应诉事务;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复议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分析和相关调研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办理市人民政府和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包括承办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案件,但不包括申请人单独向法定行政赔偿机关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
  (四)运行机制
  试点工作运行机制实行“三统一、一分别”,即统一复议人员、统一接受申请、统一审查案件、分别作出决定。
  1、统一复议人员
  市人民政府统一配备专职复议人员办理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统一接受申请
  试点工作启动后,试点工作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统一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接受。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和“汕头市行政争议调解处理中心”,统一接受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调处简易的行政争议。试点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申请人坚持直接到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办公场所提出口头申请、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邮寄、传真行政复议申请书到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该机关必须依法先行接受,办理收件手续,并于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移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3、统一审查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指派专职复议人员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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