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外资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外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企业从广州市外经贸局网站下载并填写《广州市外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在认定当年4月底前向所在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企业的有关信息送税务部门核算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并提出初审意见,于当年5月15日前报市外经贸局。
(三)市外经贸局将审核结果于当年6月底前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月底前呈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四)认定结果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形式对外公布,颁布认定证书、予以授牌,并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gzgovcn)及《广州日报》上公布。
第六条 申报外资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外商投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及外资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名单。
(三)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企业投资、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本市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申请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及上述税种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金额的证明。
(六)属世界500强在我市投资设立的公司申请认定为外资总部企业的,还须提交申请企业为世界500强投资设立公司的证明文件;属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连锁经营100强企业的,须提交申请企业为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连锁经营100强的证明文件;属建筑、房地产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交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认定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外商投资企业,于新设立或迁入我市当年申请认定外资总部企业的,无须提交申请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上述(五)规定的资料。
第七条 第六条所列申请材料须提交一式五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申报认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经认定的外资总部企业享受《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九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外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经考核不再满足外资总部企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条 《实施意见》出台前已认定的外资总部企业,由市外经贸局牵头按照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对上述企业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公布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