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内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经考核不再满足内资总部企业条件的,取消其内资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内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及相关实施细则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所在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及市经贸委。市经贸委汇总后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已认定的内资总部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及时落实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改变申请条件的,向市经贸委提出意见,汇总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取消其内资总部企业资格,终止所享有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并对外公布。对于经核实以虚假资料申报内资总部企业并获得奖励或补贴的企业,由牵头认定部门报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称号,收回总部企业证书,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或补贴,并对外公布;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外商投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外商投资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国家中心城市的带动和辐射功能,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总部企业(以下简称外资总部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外所投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外资总部企业可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研发中心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等形式设立。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为外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广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中的行业标准。
2.世界500强在我市投资设立的公司。
3.商务部或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4.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连锁经营100强企业。
5.新能源、信息网络、新材料、生命科学、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内营业收入排名前10名的领军企业。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范围和领域,由市外经贸局在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文件中明确。
上述世界500强是指在申请认定时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中国企业500强是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连锁经营100强企业是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