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结算中心。负责办理内部各下属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结算、资金调拨、运筹,以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采购中心。负责采购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和管理企业内部采购总体计划。
第三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满足《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
第四条 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会同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经贸委负责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会同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对申报内资总部企业进行组织申报,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并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对需变更或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的企业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内资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受理辖区内内资企业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经贸委。
第六条 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从市经贸委网站下载并填写《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在认定当年4月底前向所在的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企业的有关信息送税务部门核算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经贸委。
(三)市经贸委审核后于6月底前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月底前呈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四)认定结果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形式对外公布,颁布认定证书、予以授牌,并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gz.gov.cn)及《广州日报》上公布。
第七条 申报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三)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第四条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或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税收完税证明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六)下属的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公司章程、隶属关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税务登记证等文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七)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内资企业,于新设立或迁入我市当年申请认定内资总部企业的,仅需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六)、(七)款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申报认定的内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