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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十二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年度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市财政局和各牵头认定部门下达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各牵头认定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向市财政局办理总部奖励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其中,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或补贴可由总部企业自行分配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也可作为财政拨付给总部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支持资金。

  第十五条 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由市本级和总部企业纳税所在区(县级市)分担,市本级财政先行支付。各区(县级市)财政应分担的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财政体制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别计算确定,年终与各区(县级市)财政进行专项结算。

  第十六条 申请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企业必须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认定、审核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政务服务、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和各牵头认定部门查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实施意见》和本办法颁布前已下达使用计划但尚未拨付的外商投资和金融业总部奖励资金可继续拨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精神,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规范广州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资总部企业(金融类总部企业除外),是指由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内投资者或由其控股企业设立,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地在广州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是对其所投资的企业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的在广州市设立的最高级别的机构,具有以下至少一项功能:

  (一)决策中心。负责行政管理、资产管理、研发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通过实施计划、组织、人员配备、指导与领导、控制等职能来协调公司内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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