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迁入广州市,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并进驻《实施意见》第(八)项规定的总部集聚示范基地的,其本部租用该示范基地的自用办公用房,认定当年按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参考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2010年及之后在广州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每年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计算给予补贴。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转让),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的总部企业,应于认定次年4月底前向牵头认定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颁布的总部企业认定文件(以下简称总部认定文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由金融业企业提供);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税收完税证明和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税收汇算清缴报告;
(六)牵头认定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的总部企业,每年4月底前向牵头认定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总部认定文件;
(三)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税收完税证明和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税收汇算清缴报告;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由金融业企业提供);
(六)牵头认定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总部企业,按以下办法向牵头认定部门申报:
(一)申报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总部企业,应在申请认定总部企业时一并申报,并提交《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总部认定文件,经市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以及牵头认定部门、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新建成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总部企业,应在办公用房新建成或购置当年及之后2年应缴房产税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向牵头认定部门申报,并提交《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总部认定文件,办公用房产权证明(包括《房地产证》或经市国土房管部门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立项、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房产税完税证明以及牵头认定部门、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证照、合同、发票、完税证明和认定、批准文件,均须提供由总部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并交验原件。
第十一条 牵头认定部门组织市国税局、地税局和国土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对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审核意见后统一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齐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核算当年总部奖励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