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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


  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上年末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

  (七)上述行业以外的其他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由相关认定部门在具体认定办法中予以确定。

  五、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强化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壮大提升服务经济,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府〔201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是指我市财政预算安排,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的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总部奖励补贴资金)。

  第三条 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意见》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权利、义务、责任对等原则。

  第四条 市经贸委、外经贸局和金融办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规定,分别编制内资、外商(含港、澳、台,下同)投资和金融总部企业年度总部奖励补贴资金支出计划;牵头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国土房管局和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对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材料进行初审,在批复的年度总部奖励补贴资金预算内,拟订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拟订的年度总部奖励补贴资金支出计划和使用计划统一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编制年度总部奖励补贴资金支出计划,送市财政局纳入市财政预算;在经批准的年度总部奖励补贴资金预算内,审核、汇总各牵头认定部门报送的年度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意见,会同各牵头认定部门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总部奖励补贴资金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根据经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拨付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会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牵头认定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区(县级市)财政分担部分的预算编制和年终专项结算工作。

  第五条 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

  (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三)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第六条 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按以下办法计算确定: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2010年及之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

  (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现有和2010年及之后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对上一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年环比新增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或补贴,奖励或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或补贴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或补贴。对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年环比新增税收名列全市总部企业前10名的企业,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其1位主要负责人税后1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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