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
(穗府办〔2010〕7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广州市外商投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向市财政局、经贸委、外经贸局、金融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
为了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府〔2010〕2号)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标准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广州市总部企业:
一、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金融业除外)。
四、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一)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指《关于
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
(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企业。
(四)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广州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五)新能源、信息网络、新材料、生命科学、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内营业收入排名前10名的领军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范围和领域,由相关部门在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文件中明确。
(六)未符合上述(一)至(五)款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认定:
工业:上年度(中国会计年度,下同)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或总部企业及其在本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合计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上(含12亿元)。
建筑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3亿元);或上年末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含4亿元);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