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胜单位的通报
(鄂办文〔2010〕38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我省经济发展面临困难最多的一年,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受严峻考验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涉及面广,国庆60周年安保任务重,敏感节点多,大事要事多,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任务非同寻常。全省各地各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鄂发〔2009〕12号)精神,深入推进严打斗争,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治安混乱地区、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不断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建设,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化,有力维护了全省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省委、省政府决定授予武汉市等8个市州、省政协办公厅等74个省直单位(名单附后)“2009年度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胜单位”荣誉称号。同时,对黄石市、黄冈市、恩施州、随州市、荆州市、神农架林区、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等9个市、州、直管市、林区予以通报表扬。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鄂发〔2002〕15号)、《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湖北省省直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与奖惩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一定的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地方和单位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开拓进取,继续作出更大贡献。各地各部门要学习先进,进一步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不断增强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努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发〔2009〕14号、鄂发〔2009〕12号文件精神,全力推进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推动各项综治措施的落实和平安建设的深入开展,为保障民生、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