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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4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三十八、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十九、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将第六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十、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一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利用灌区水利工程设施、渠道水域从事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工程安全和水质要求,报省管理局批准,并与省管理局签订水利工程设施、水域使用合同。”

  (三)将第三十三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十一、江西省电信条例

  (一)删除第十二条。

  (二)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的单位,应当经省电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并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通信工程建设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接通信工程建设业务。”

  (三)删除第四十四条。

  (四)将第五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擅自进行电信建设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会同发展改革、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已建成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营;造成重复建设、浪费国家资源、扰乱电信市场秩序、危害电信安全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和审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二、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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