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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4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二)将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以及药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七、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十八、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三)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水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水产种苗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检疫条件和能力。”

  二十九、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一)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挪动高速公路标志的”。

  (二)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三十、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国土资源、公安、电信、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二)将第四十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十一、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安装计量器具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

  (二)删除第三十三条。

  (三)将第四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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