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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4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十七、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将第三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十八、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一)删除第二十三条。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经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十九、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企业因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原因终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和清偿。”

  二十、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一)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将第六条第十四项修改为:“(十四)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红十字会应当参与输血献血的组织、宣传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二)删除第十五条第三款。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占、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财产和救灾款物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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