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二、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一)删除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二)将第三十一条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改为“《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十三、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一)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十四、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一)删除第七条。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删除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十六、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