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第三十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二)将第五十三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八、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研究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矿山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卫生部门、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发展生产。”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国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以及同级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进行统一监督”。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承担工程设计、施工的,或者委托无设计、施工资格单位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将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的“劳动部门”修改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九、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删除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十、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删除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