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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2010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2010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0〕1432号)


衡水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投资〔2010〕1903号文件通知精神,现将你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2010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工程实施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管,严格招标程序,在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要实行招投标,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先选用国产设备,杜绝盲目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依照核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如需调整,要按程序报批。

  二、严格建设资金管理。要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的监管,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不得截留和挪用。对列入本计划的项目,请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拨付前的审核和使用中的监督检查。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下达年度计划中的地方配套投资及时足额到位,促使项目建设按计划进行。认真落实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确保建成后正常运行。

  三、全力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要迅速行动,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土建安装和设备采购,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及时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施工环境、资金配套、施工组织等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实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对列入本计划的项目,要按照我委《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9〕172号)要求,实行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各地方要在每月5日、当年7月5日和下年1月5日前向我委分别提交每月、上半年和全年的进展情况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形象进度、资金到位情况、工程招标情况、工程概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管理措施等。

  对本次计划中的项目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和有关政策执行等情况我委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并适时组织专项稽察,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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