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组织学习《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大队、各分局(大队):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
“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0年3月31日,经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动这部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把新《城乡规划条例》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经研究决定,在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大队、各分局(大队)组织学习《城乡规划条例》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迅速掀起学习《城乡规划条例》的高潮
各单位(处室)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好《城乡规划条例》的学习活动。
1、各单位(处室)要安排专门时间,集中精力,原原本本的学习《城乡规划条例》条文;要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采取专题讨论、座谈会、集中学习、自学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好《城乡规划条例》的学习;
2、各单位(处室)领导要带头参加《城乡规划条例》的学习、讨论,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熟悉掌握《城乡规划条例》的各项规定和精神实质;
3、各单位(处室)全体干部和执法人员要认真参与每一次集中学习,并主动开展自学,做好学习笔记。
通过一系列学习使每位规划执法人员能熟练掌握《城乡规划条例》的条文,努力做到学以致用,不断开创城乡规划执法工作新局面,为正确执行《城乡规划条例》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二、结合实际,做好《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各单位(处室)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做好《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的调查研究、政策分析、事务处置等相关工作,确保《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规划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
1、直属二大队、各执法分局要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把握工作重心,特别是对遗留的一批违法案件要在《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要分门别类、区分对待,未结案的案件要尽快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要加快案件的处理进度和加大处罚力度,力争在2010年8月1日前完成遗留案件的清理工作,以适应《城乡规划条例》实施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