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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六、刑事审判庭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集体访接处工作,立案庭、申诉审查庭、信访办、法警队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接处集体访实行案件承办人具体负责制度,主管院长、庭长、审判长要加强对集体访接处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接待来访被害人需两名以上审判人员参加。必要时,庭长、审判长参加接访工作。
  七、接处集体访时,要根据来访被害人人数等具体情况,要求来访被害人推选代表反映诉求。要认真了解诉求,详细记录,依法答复来访代表。对于需经合议庭评议或向庭、院长汇报后才能予以答复的,研究后依法及时予以答复。要督促来访代表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来访被害人。
  八、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加强与被害人代表的沟通,及时了解被害人诉求。在不泄漏审判秘密的前提下,及时主动向被害人代表通告案件审理进度。进行开庭、宣判等重要诉讼活动,应当依法通知被害人代表,并督促被害人代表及时转告其他被害人。要切实做好相关劝解工作,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集体来访和无序来访。
  九、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无特殊情况,应当在法庭公开宣判。公开宣判时,应当通知适当数量的被害人代表旁听。宣判后,依法及时向被害人代表送达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向旁听的被害人代表做好裁判内容的解释工作,并督促被害人代表及时将裁判内容和法院的相关解释转告其他被害人。
  十、要切实做好重大活动、重大节日等敏感时段的集体来访接处工作。在敏感时段前夕,要认真了解被害人的诉求,加强对被害人集体来访、闹访等信息的研判,通过主动约访被害人代表等方式,做好释法析理工作,缓解情绪,减少对抗,避免集体来访在敏感时段、地点的发生。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切实做好被害人的稳控工作。
  十一、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赃款、物线索,依法及时查明不会导致案件审理太过迟延的,要及时查明赃款、物,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不能查明的,要及时将赃款、物线索反馈给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要加强与公诉机关、侦查机关的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十二、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被害人集体来访,要加强正面引导,不得消极应对。在接处集体来访过程中,不得采取躲避、拖延、推诿等方式,不得对来访被害人代表敷衍了事,要切实避免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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