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0年10月11日 京高法发[2010]341号)
近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经营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大部分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被害人集体来访现象。为了进一步加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稳妥处理集体来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我市法院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引发的集体访,影响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影响首都的和谐稳定。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将审理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二、全市法院在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能动司法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要积极主动介入审理过程中发生的集体来访,提高接处集体来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服务首都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
三、要依法贯彻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也要充分考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挽回被害人损失、平息对立情绪、教育改造罪犯、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首都稳定。鼓励被告人及时清退违法所得款项,积极主动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确实在量刑上体现从轻。实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支持和协调。对于审判阶段出现的集体访以及其他重大、敏感因素,要及时以案件信息专报等形式报告当地政法委和上级法院。要严格贯彻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疑难法律适用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
五、刑事审判庭受理案件后,要加强与公诉机关、侦查机关的配合,了解起诉阶段、侦查阶段被害人集体访的有关信息,掌握被害人的相关动态。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接处集体访的工作预案,为审理阶段妥善处理被害人集体来访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