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中西部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试点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0〕1609号)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中西部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试点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0〕2332号),2010年,国家安排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5000万元,用于新建和改扩建部分乡、村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不得擅自调整更改。请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进行严格管理,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建设。
二、中央投资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边疆等地区县的乡、村两级幼儿园建设,着力扩大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不得建高标准豪华幼儿园。
三、各试点县应根据项目乡镇地域环境、适龄人口规模和入园需求等,科学确定幼儿园辐射范围,合理布局项目幼儿园。主要支持乡镇建设中心幼儿园;支持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建设幼儿园;其余人口较少村可联办幼儿园。应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和其它闲置公共设施改扩建幼儿园。
四、中央投资主要用于幼儿园活动、生活等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等设施土建,以及必备玩教具、室外活动器材和卫生保健、床具、主要厨具等生活设备购置,每所幼儿园购置设备安排中央投资控制在10万元左右,不得购置交通工具,省将组织统一招标采购。幼儿园建设用地由试点县政府负责落实。
五、省将结合实际确定幼儿园建设标准,并组织各地制定收费标准。试点县政府要切实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质量安全和实施效果等负责,要落实项目幼儿园运行经费、师资配备、贫困幼儿资助办法等配套措施,并研究制定幼儿园建设项目优惠政策措施。
六、各地应选择项目幼儿园开展管办分离、委托办学等试点,中央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仍归公有,由试点县政府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办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