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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39次会议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39次会议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实施意见
(2010年6月2日)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评议的指导思想

  专项工作评议,是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深化。开展专项工作评议,要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宪法、监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全市重点工作的监督,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进一步推动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建设。

  二、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是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省属国家机关垂直管理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专项工作评议的内容,是市政府围绕市委决策部署确定的重点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重要工作。

  三、评议议题的确定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专项工作评议的建议议题,由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确定2-3项评议议题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评议的方法和步骤

  将专项工作评议议题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评议。评议分为准备、调研、评议、整改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评议议题拟定评议调研方案,报请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由熟悉相关工作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相关市人大代表组成评议调研组。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参加调研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会同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确定参加调研的人大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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