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时,市本级企业加具主管部门意见;区、县级市及无主管部门企业,由所在区、县级市外经贸、财政部门加具意见。经上述部门加具意见的单位申请资料,统一由市外经贸局进行受理和初步审核,经市外经贸局初审的申请资料,转送市财政局审定。
(七)监督和检查。
1.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
2.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组织的专项检查,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3.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发生如下行为的,立即停止拨付并追缴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取消其五年内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资格。
(1)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的。
(3)将专项资金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5)利用同一项目重复申请获取国家和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专项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利益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十、申请广州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广州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正在修订,有关内容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扶持对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纳税的各类投资主体。
(二)使用范围。
大型零售网点、现代批发市场园区、现代展贸式批发市场、物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园区)、特色商业街、连锁经营、便民服务体系、商贸流通业公共平台建设等新建和升级改造项目。
(三)支持形式。
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
1.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采用贴息方式给予支持。
2.对以企业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用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3.对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且已完成的当年项目,采用奖励方式给予支持。
(四)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2.符合我市发布的当年本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重点。
(五)申请资料。
市属国有企业向其所属集团申报,其他企业向所在区经贸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申请资金的请示;
2.《广州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属基本建设项目须在市发改委登记备案,属技术改造、连锁项目须在市经贸委登记备案);
6.建设类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市场类项目,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7.所申报项目涉及经营场地的,提供项目房产地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8.申请银行贷款贴息项目,提供承贷银行出具的企业法人贷款合同、贷款到帐凭证和付息凭证复印件;申请奖励项目,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完成情况说明或验收证明文件;
9.项目单位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10.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要求为准)
(六)监督和管理。
1.项目单位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项目申报内容专款专用、专帐管理。
2.项目主管部门要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并配合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绩效评价或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资金项目完成后,由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或委托市属国有集团,区、县级市经贸、财政部门)联合验收。
4.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的,需按项目原申报途径上报审批。
十一、申请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使用范围。
1.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的配套。
2.服务外包专业人才的境内外培训。
3.服务外包企业专项技术、设备引进和开展离岸外包业务的相关费用。
4.服务外包企业创新研发。
5.服务外包专业国际认证。
6.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奖励。
7.公共技术、培训和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8.服务外包业务国际推广活动。
在广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两年内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管理、外汇管理、出口退税、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监管等无违规行为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可申报上述第1项至第6项的范围。
在广州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机构,可申报上述第7项和第8项的范围。
(二)申报材料。
1.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资企业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有关费用证明、认证证书等。
4.企业上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汇或收入证明。
5.申报第(一)条第2项的,提交人才培训的内容、课程、时间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机构应注明培训人员就业单位)。
6.申报第(一)条第3项的,提供进口技术、设备清单、进口报关单据或登记证书、付汇证明、创新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详细说明等。
7.申报第(一)条第7项的,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使用进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提供服务的企业名单、运营费用支持清单等。
8.其他申报材料。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县级市外经贸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并出具意见,市属企业由其集团初审并加具意见,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和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汇总后报送市外经贸局。
(四)扶持标准。
1.对获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资助的项目按有关部门规定比例一次性配套。
2.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境内外培训费用扶持不高于实际发生额的60%。
3.服务外包企业专项技术、设备引进(含税)和开展离岸外包业务的相关费用扶持不高于实际发生额的50%。
4.服务外包企业创新研发项目扶持最高限额100万元。
5.服务外包专业国际认证扶持不高于实际认证费用的100%。
6.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奖励主要对象为对服务外包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示范区,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公共技术、培训和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费用扶持最高限额100万元。
8.重点服务外包业务推广活动的给予项目总额100%或50%的扶持。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市本级财政其他类资金扶持的,本专项资金不再立项,如申报多个方向扶持的,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五)监督管理。
1.每年底申报单位须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跟踪表》。
2.申报第(一)条第3项、第7项扶持的项目,须在执行期终止后两个月内,向市外经贸局申请验收。
3.严禁弄虚作假、挪用资金。对违反者,由市财政局追缴已拨付的款项,由市外经贸局取消其三年的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州市进一步加快发展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号)和《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5号)的精神,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将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成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毕业企业、专业孵化器,其定义和内涵按照国家科技部《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予以界定。
第三条 通过政府积极推动,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参与,以提高孵化器的孵化服务能力为核心、以公共技术服务和产业发展配套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以专业孵化器建设为突破口,力争到2015年:全市拥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5家、省市级孵化器50家,孵化面积超过300万平方米,孵化企业6000家以上;初步形成和完善以国家级孵化器为龙头、省市级孵化器为主体,覆盖各区、县级市的多层次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网络体系,为我市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市财政设立“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自2011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用于对孵化器的建设引导投资、资助孵化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扶持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和支持在孵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等。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研究制定《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展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从培育企业、辅导企业、提供便企服务功能、鼓励良性竞争等方面,规范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行为。积极推动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
第六条 积极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如区或县级市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投资我市现有各类孵化器,或者投资新建(包括利用社会闲置厂房、楼宇)各类孵化器。由专项资金按照其现金投资总额5%的比例补助给所投资建设的孵化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专项用于孵化器的建设发展。优先安排孵化器新建或扩建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
第七条 鼓励孵化器依托大学或科研机构,在电子信息、软件和动漫、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搭建公共专业技术平台,集聚专业创新资源,成为具有明显产业特色的专业孵化器。对经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评估认可的专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第八条 按照《办法》规定,在对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广州市十佳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中5家为“最佳创新型孵化器”、5家为“最佳成长性孵化器”,并分别由专项资金给予8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孵化器,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上年度未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或其它政策性奖励、资助的,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以及在孵企业的数量,由专项资金给予20-50万元的资金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大力吸引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国内外优秀创业团队及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新项目进入我市孵化器。对相关的创业团队及项目,经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评估后,由专项资金给予20-5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并在后续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二条 孵化企业毕业后5年内成功上市,且总部注册地在广州市的,给予企业驻留时间不少于两年的孵化器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每年在市级以上孵化器范围内组织遴选20家左右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在孵企业,授予年度“广州市明星孵化企业”称号,并由专项资金给予每家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大力支持孵化器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研发、测试、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孵化器的创业服务条件和能力。对市级以上孵化器相关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专项资金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单独或联合与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合作,合资设立创业种子资金,重点支持在孵企业的创业发展。由专项资金按创业种子资金对我市在孵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每家创业种子资金公司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孵化器要充分利用政府的支持,制定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包括房租减免优惠,提供便利优惠的商务服务,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等,大力提升创新创业服务综合能力和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大力支持广州市孵化器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推进孵化器间交流、合作、资源共享和良性竞争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通过孵化器行业协会或相关联盟,促进各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推动形成全市统一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网络。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孵化器行业协会或相关联盟的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促进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民营企业进一步提高科研创新和经营管理水平,加快培养和引进民营企业人才,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消除体制性障碍,政府在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使用等方面的各项政策,民营企业人才平等享受;政府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资金、项目信息等公共资源,向民营企业人才平等开放;政府开展人才宣传、表彰、奖励等活动,民营企业人才平等参与。
第二章 人才的引进、培养、评价和选拔
第三条 实施民营企业人才培养计划。大力开展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工程,编制民营企业人才专项培训计划,与职业培训机构及社会中介合作等方式,加快培养具有战略眼光的民营企业家、具有现代管理智慧的职业经理人、掌握核心技能的企业骨干、掌握操作技能的生产一线人才。
优先支持民营企业申请出国(境)培训立项。在办理出国(境)培训申报手续时提供最大程度的便利。
依托社会优质培训资源和优秀骨干企业建设民营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机构,推进我市层级分布、布局合理的民营企业人才培养培训网络的基本形成。
加强政策宣传,扶持发展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机制,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统一管理、统一要求,引导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