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1.项目应按照《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提出发展资金安排要求和年度需求计划。
2.项目申报相关附件材料。
3.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明。
具体申报要求以当年申报要求为准。
(六)项目监督与管理。
1.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工作。
2.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文件以及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专项安排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
3.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将审批文件抄送市财政局。
4.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由项目主管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5.引导资金财务管理按照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六、申请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使用范围。
1.对引进的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3.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技术创新项目。
4.在行业中具有领先优势,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5.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有利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相关项目。
(二)扶持方式。
采用贴息、补助和奖励的方式。
1.对已启动并正在实施中的优秀技术创新项目,采用贴息、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2.对已完工并通过验收的优秀技术创新项目,采用奖励形式给予支持,奖励资金用于支持该项目的进一步研究、产业化或与该项目相关的其他技术创新项目。
3.单个项目贴息、补助或奖励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三)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申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递交以下申请材料(具体格式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1.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广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申请报告。
3.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董事会立项决议、企业实力和荣誉证明等其他材料。
区、县级市企业由同级经贸部门会同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
(四)监督和管理。
1.建立项目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区、县级市财政、经贸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定期或不定期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或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对项目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按照申报流程书面向市经贸委申请调整。
3.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七、申请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关于印发〈
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扶持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该标准修订后,按新标准执行。
(二)使用范围。
1.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2.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3.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三)扶持方式。
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1.贷款贴息。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年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的贴息额度原则上最多不超过80万元。
2.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原则上资助已完成项目为主,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最多不超过8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是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在建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完工项目必须有项目的实施方案、完成的总结报告和支出凭证。
2.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发布的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当年要求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区、县级市属企业(单位)项目由同级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并递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请示。
2.按项目类别填报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项目实施真实性、有效性的有关证明材料。
4.项目要求的其他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要求为准。
(六)项目监督与管理。
1.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财政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填写《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跟踪表》。
2.项目检查制度。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进行审计。
3.项目完工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完工评价。
4.项目变更撤销制度。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按申报流程逐级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并逐级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市财政。
八、申请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关于印发〈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使用范围。
1.软件和动漫产业基地建设。
2.软件和动漫产业宣传和推广。
3.软件和动漫人才引进和培训。
4.软件和动漫产业投资奖励。
5.软件和动漫人才奖励。
6.其它政策性补贴和奖励。
(二)扶持方式。
按照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6〕44号)要求,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贴或奖励。具体如下:
1.投资我市软件和动漫企业或研发机构,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由产业发展资金按照总投资额5%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国内大型软件和动漫企业在广州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研发机构,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由产业发展资金按照总投资额6%的比例奖励给其在广州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贷款担保机构为软件和动漫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期在一年以上的,由产业发展资金按照担保总额1%的比例奖励给担保机构,最高奖励额度每笔不超过50万元。
4.鼓励软件企业通过ISO9000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集成能力成熟度模型)等级认证。软件企业通过ISO9000认证的,由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软件企业通过CMM/CMMI2、CMM/CMMI3、CMM/CMMI4和CMM/CMMI5级认证的,由产业发展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5.本市企业生产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广州市和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25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多于一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6.我市企业原创游戏或动漫产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视产品的水平和影响,每款奖励5-2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视作品的获奖等次,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权威国际性大奖的动漫原创作品,视作品的获奖等次,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公开发表或出版发行后,被相关企业采用并制作播出的动漫原创脚本,按5000元/万字给予奖励。
7.经认定的省、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超过10%的税负部分,给予奖励。
8.在经认定的软件和动漫培训中心培训后取得高级(或相当)资格证书,在我市软件和动漫企业就业或在其它单位从事软件和动漫相关工作的个人,给予每人培训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万元。
9.企业年薪在12万元以上且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其所在的经认定为国家、省、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每年度按税款所属期实际缴纳的税款(各税合计)分别在200万元以下、200-5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由产业发展资金分别按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35%、40%和4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5万元。
10.户籍不在广州的中高级人才来广州投资、创办软件和动漫企业且个人投资额超过300万元的,其本人在广州首次购房,一次性给予购房总额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11.软件和动慢企业到境外参加由政府、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国际展会和项目合作洽谈等活动,经市软件办、外经贸局确认后,给予一定资助。
(三)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新闻出版和广电局。
(四)申报程序。
1.申请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的个人或单位根据《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填写软件(动漫)产业奖励资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送市软件办。市软件办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奖励资金申请原则上须在每年6月30目前申报。
2.申请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助的单位根据《规定》有关要求,在每年7月15日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7月15日后提出的项目申请,原则上列入下年度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项目审批立项后,于8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补助需求报市软件办。
(五)监督与管理。
1.补助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由市软件办、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须由市软件办验收。
2.产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中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按《关于转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财建〔2002〕1754号)的规定,办理招投标与竣工决算手续。产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3.补助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或变更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报市软件办与市财政局核批,项目剩余经费上缴市财政。
九、申请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支持范围。
1.市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或境内国际性展览会、经贸洽谈会(广交会除外)。
2.市政府职能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举办或项目组织单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团体等)举办和组织广州地区企业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
3.广州地区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国际性展览会。
(二)优先支持。
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按我市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需重点开拓的新兴市场和重点市场。
3.本地产品、名优品牌产品、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或省市著名商标产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境外参展活动。
(三)支持内容。
1.展位费(含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租金,国际标准展位每个为3×3=9平方米)、公共布展费、会议大型展品回运费(体积1立方米、重量1吨以上)。
2.经贸洽谈会团组的每个随团企业一名人员、项目组织单位必要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交通费是指随团人员出访往返的飞机经济舱费用或火车费用,生活补贴是指国家规定的访问国的生活补贴)。
(四)资金安排方式和使用标准。
1.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参展费用及经贸活动费用的部分支持,其余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2.专项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但以下三种情况例外:
(1)对新兴市场、国家和地方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适当放宽支持比例。
(2)对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市场的展览会,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3)市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举办或组织参加以及上述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举办或组织参加的,以推介广州产品和品牌为重点的国际性展览活动,企业展位费、公共布展费、项目组织单位必要工作人员交通费和生活补贴给予全额支持。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2.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在广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团体。
(2)组织的活动以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我市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为目的。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
(4)组织参展的企业10家以上(含10家)。
(六)申请资料和审批程序。
1.专项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提出申请。
2.项目组织单位将拟定团体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预算安排等事前报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3.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时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3)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包括国税和地税)。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4.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时,提交市政府或市外经贸局委托其组织广州地区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的批件。
5.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