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标项目补助。由市经贸委、财政部门组织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照省的做法,结合广州市实际研究确定重点技术进步项目招标专题,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公司依法公开招项目承担单位。中标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三)项目申报。
1.申报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2.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扎实做好市场分析和敏感因素分析。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申报条件。
3.企业应按照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专题和重大专项逐级对口申报。区、县级市企业分别对口向当地经贸、交通等部门申报。
(四)申报材料。
1.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项目:
(1)申请报告。
(2)《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有效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划款凭证复印件。
(5)企业近3个月财务报表、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缴交税款等证明材料。
2.重大专项补助资金项目:
(1)申请报告。
(2)《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近期财务报表。
(6)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缴交税款证明等资料。
3.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月15日前。
(五)监督和管理。
1.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检查制度。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会同财政部门分工负责所属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跟踪检查。
2.建立项目验收制度。市经贸委、交通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所属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组织分级验收。
3.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时,须逐级对口书面报市经贸委、交通、财政等部门同意。对因故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对口报市经贸委、交通、财政等部门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市财政。
4.凡上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企业三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5.对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又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造成项目不能如期完工的,市经贸、交通、财政等部门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支持对象。
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指在广州市依法设立并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二)支持方式。
1.担保风险准备金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根据每年担保额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担保费补助,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取得贷款,以及参与广州市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等集合融资方式的中小企业,根据每年实际融资额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担保费补助。
3.鼓励各区、县级市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或担保业务专项资金,为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新设立的担保机构(或担保业务专项资金)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每户补助300万元;对原有担保机构(或担保业务专项资金)增资3000万元以上的,每户补助100万元。上述资金作为其国有出资人的资本金投入。
4.设立再担保风险补偿金,建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广州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再担保体系,对再担保业务代偿损失进行补偿,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5.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及上述项目评审、审核等工作所需经费。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
(三)申请条件。
1.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获得监管部门行业准入资格。
(2)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申报期限内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4)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5)平均年实际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7)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按时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2.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3)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4)平均年实际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5)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3.申请担保费补助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具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按时偿还贷款。
(3)合作担保机构必须是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
(四)需要递交的资料。
1.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3)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4)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5)经营许可证。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2.申请担保费补助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执照副本。
(2)与合作担保机构、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和贷款划账和担保费支付有关凭证。
(五)监督与管理。
1.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
2.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
3.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应当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申请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关于印发2010年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现代商贸、现代物流、商务会展、创意产业等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集聚区和重大项目建设。
(二)支持方式和额度。
引导资金为一次性投资补助,分投资补助和地方配套两种形式。其中,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计划的项目,按照1:1的比例安排市级配套资金。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
(2)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3)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良好信用记录,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2.申报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1)符合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重点,以及国家、省、市服务业相关政策和《广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广州市现代服务业功能区规划纲要》及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列入市或区集聚区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2)对加快本市服务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及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期,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增加就业和地方税收具有明显成效。其中,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符合行业需求,能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支撑,促进集聚区内相关企业集聚发展和技术创新。
(3)建设方案切实可行。项目建设规模合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建设内容具体,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已完成备案、核准或审批,建设用地落实,需要环评的已通过环评审查,建设资金已到位或筹措渠道已落实等),具备开工条件,能在当年启动,建设进度快并在两年内建成的项目。
(4)项目未享受过引导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曾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获支持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四)申报程序及受理时间。
1.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广州开发区经科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组织、初审和汇总申报等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向各区项目主管部门申报。
2.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积极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做好区级配套资金计划安排,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将有关申报材料(含电子文件)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五)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表”、“项目情况表”、“项目申请报告”、“附件”等。
2.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具体要求:
(1)项目法人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等。
(2)项目背景与概况。项目的总体情况介绍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结论建议。
(3)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目标和方案。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内容、采用的先进理念和先进管理技术、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对服务业拓展的新领域所具有的优势,对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突破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4)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含建设投资估算表、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5)项目的实施进度。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6)项目的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发改投资〔2006〕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7)申请补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据。所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近三年享受市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支持的情况,包括年度、资金名称、主管部门、支持额度、支持方向等内容。
(8)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3.项目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各区(县级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汇总,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材料:
(1)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2)各项目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
(3)项目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提供的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六)拨付与实施管理。
1.引导资金的拨付:
(1)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引导资金年度安排计划,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至项目单位。
2.项目的实施管理:
(1)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广州开发区经科局)和财政部门作为引导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对辖区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对引导资金使用的检查、稽察和审计工作。
(3)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引导资金。
(4)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
(5)项目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月报表。
(6)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引导资金项目跟踪管理,每年6月、12月底前将项目建设、监管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7)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项目建设目标及建设内容调整等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8)建立项目中期评估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每年8-9月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获得引导资金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9)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逐级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
(10)根据需要,广州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引导资金项目进行专项稽察;市审计局对引导资金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市发展改革委与市财政局对引导资金项目开展后评价或绩效评价。
五、申请广州市生物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关于印发广州市生物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扶持对象。
从事生物产业相关工作并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的行政、事业或企业法人。
(二)使用范围。
1.投资广州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配套设施项目建设。
2.补助国家、省、市生物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
3.补助生物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4.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补助资金开支。
5.项目前期咨询、项目评审及项目绩效评估等相关费用。
(三)扶持方式。
1.补助广州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配套设施项目资金,按《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统筹资金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补助获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资金支持的生物技术产业化项目和生物技术创新平台项目,原则上低于国家支持资金的50%或省支持资金的100%给予配套支持;补助我市具有较强示范带动效应的产业化项目,以及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平台项目。
(四)申报条件。
1.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2.项目申报领域需根据国家当年的战略部署和本市产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