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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政策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民营投资产业导向目录》、《关于结合国有企业“退二进三”加快建设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意见》等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关于促进广州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精神,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进一步优化投融资结构,推动金融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强化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股权投资市场的重要意义
  (一)股权投资作为以支持创新、创造、创业为主的投融资机制,是促进科技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市场是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进行金融改革创新与先行先试,促进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增强资本聚集,拓宽投融资渠道,推动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股权投资是指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非上市股权类投资或融资。本意见所指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资金所有人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发展目标。极营造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持续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大力培养和引入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和管理人才,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影响力大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现各类资金流的良性循环,争取3-5年内,将广州建设成为区域股权投资中心。
  (二)基本原则。股权投资市场发展遵循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在我市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三、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新发展
  (一)积极引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总部和区域总部。支持和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市集聚发展。支持本市具有经济实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参与股权投资。
  (二)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便利。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组织形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其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具体认定由市工商管理部门会同市金融办予以确认。
  (三)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由政府出资设立相关股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与我市相关股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共同在我市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对在本市注册登记,且累计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的资金规模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
  (二)合伙制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国家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后可依法享受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五、大力发展产业投资基金
  (一)支持境内外各类主体在我市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争取设立空港、航运、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我市重点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产业重组和整合,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切实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其所发起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管理的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按照我市支持金融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参照金融机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六、进一步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环境
  (一)加快股权交易市场发展。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支持在本市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广州私募股权交易所进行项目对接、股权转让。
  (二)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在广州私募股权交易所挂牌企业提供多渠道融资服务。积极探索设立国家级区域性柜台交易市场。
  (三)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穗长期发展。市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做好工商登记、税务征管、落户选址等工作。
  (四)形成股权投资与企业上市良性互动机制。积极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建立本市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本市优秀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给在穗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五)加强交流与合作。定期组织企业开展股权投融资洽谈会,建立企业家、投融资专家交流平台,开展股权投资信息交流合作。
  (六)鼓励和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自律经营,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推动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七、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管理、监督和自律机制
  (一)市金融办作为我市培育和监管股权投资发展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落实市政府鼓励股权投资发展政策,共同推进我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做好防范和化解风险工作。
  (二)市金融办应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协调和服务。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等注册登记事项后,符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向市金融办申请办理。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
  八、加强股权投资的宣传与培训
  (一)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股权投资论坛、研讨、培训等活动,提高企业对股份制改造、股权融资方式、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上市运作的认识水平,加强股权投资的宣传。
  (二)市金融办可按照本意见的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关于民营企业申请有关扶持资金及
政策支持指引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民营经济。市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外经贸、财政等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先后设立了若干促进产业发展、经贸合作的财政扶持资金。为便于民营企业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及了解有关支持政策,现根据有关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梳理形成《民营企业申请有关扶持资金及政策支持指引》,供参考。更多信息和每年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请按扶持资金主管部门分别登录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外经贸局、财政局网站查询。
  一、申请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
  (一)使用范围。
  1.总部企业落户奖。
  2.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3.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二)奖励标准。
  1.总部企业落户奖。2010年及之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
  2.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现有和2010年及之后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对上一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年环比新增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或补贴,奖励或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或补贴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或补贴。对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年环比新增税收名列全市总部企业前10名的企业,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其1位主要负责人税后100万元奖励。
  3.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迁入广州市,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并进驻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府〔2010〕2号)第(八)项规定的总部集聚示范基地的,其本部租用该示范基地的自用办公用房,认定当年按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参考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2010年及之后在广州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每年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计算给予补贴。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转让),不得改变用途。
  (三)需要递交的材料。
  1.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的总部企业,应于认定次年4月底前向牵头认定部门(注:内资企业为市经贸委,外商投资企业为市外经贸局,金融企业为市金融办)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2)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颁布的总部企业认定文件(以下简称总部认定文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4)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由金融业企业提供)。
  (5)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税收完税证明和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税收汇算清缴报告。
  (6)牵头认定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的总部企业,每年4月底前向牵头认定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2)总部认定文件。
  (3)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税收完税证明和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税收汇算清缴报告。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5)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由金融业企业提供)。
  (6)牵头认定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总部企业,按以下办法向牵头认定部门申报:
  (1)申报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总部企业,应在申请认定总部企业时一并申报,并提交《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总部认定文件,经市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以及牵头认定部门、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报新建成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总部企业,应在办公用房新建成或购置当年及之后2年应缴房产税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向牵头认定部门申报,并提交《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总部认定文件,办公用房产权证明(包括《房地产证》或经市国土房管部门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立项、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房产税完税证明以及牵头认定部门、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按以上第1、2、3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证照、合同、发票、完税证明和认定、批准文件,均须提供由总部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并交验原件。
  (四)监督与管理。
  申请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企业必须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认定、审核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政务服务、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和各牵头认定部门查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申请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印发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市政府明确的支柱产业和工贸、交通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纳税贡献大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术进步项目,加快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
  1.振兴装备制造业。重点支持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成套设备、通用机械、专用设备、电子装备、医疗器械、船舶制造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2.石油化工产业。重点扶持炼油、乙烯、石化深加工、汽车和电子化学品、涂料及其他有原料和市场优势的精细化工产品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3.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扶持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宽带接入、高性能数据存储、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与生产、彩色液晶显示、高密度印刷板、数字化视听产品、家庭信息网络平台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4.生物医药和中药现代化。重点支持国家一、二、三类新药、以基因工程品种为代表的生物技术医药产品、以中药现代化品种为核心的现代中药和利用生物技术发展生化制药等的产业化项目。
  5.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光电子信息材料、高分子结构材料、生物医用材料、新型建筑材料、先进金属材料和纳米技术与材料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6.大力发展信息化绿色交通。重点支持绿色生态站场、智能交通及运营工具的更新换代。
  7.发展现代流通业。重点扶持连锁经营、新型肉菜市场、第三方物流、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特色商业街等重点流通龙头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
  8.推进食品安全生产。重点支持食品工业企业生产工艺、检测设备以及生产线的技术改造与更新换代。
  9.停车场建设。重点支持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项目。
  10.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重点专题项目。
  (二)扶持方式。
  主要有贷款贴息、补助。
  1.贷款贴息。重点支持符合专题、已启动在建并使用银行中长期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促进重点项目早建成投产、早发挥效益。项目贴息额原则上按银行贷款1年期利息安排,最多不超过2年。
  2.补助。为切实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通过设立重大专项和公开招标方式,重点扶持一批攻克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的重大技术进步项目,体现政府宏观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意图,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带动相关行业快速发展。
  (1)重大专项补助。由市经贸委、财政部门组织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照国家、省的做法,根据广州发展实际,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研究确定若干重大专项,并在全市范围内征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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