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粤府〔2008〕104号)
96 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意见(粤府办〔2008〕33号)
97 广东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鼓励投资指导目录(2008-2010年)(粤府办〔2008〕47号)
98 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指导意见(粤府〔2009〕38号)
99 转发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2009〕53号)
100 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
101 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粤府〔2009〕77号)
102 印发广东省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粤府〔2009〕96号)
103 关于印发广东省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粤府〔2009〕97号)
104 关于印发广东省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粤府〔2009〕98号)
105 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粤府〔2009〕154号)
106 省信息产业厅关于促进第三代移动通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54号)
107 关于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09〕127号)
108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
109 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9号)
110 印发《珠江三角洲产业布局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0〕45号)
111 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粤府函〔2010〕50号)
三、广州市产业政策指引
112 印发广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穗府〔2006〕24号)
113 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6〕44号)
114 关于加快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穗府〔2006〕45号)
115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
116 关于加快我市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穗府〔2006〕59号)
117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医药出口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06〕29号)
118 关于废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06〕31号)
119 关于印发《广州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经〔2006〕67号)
120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财农〔2006〕28号)
121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意见(穗字〔2006〕11号)
122 印发关于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7〕10号)
123 印发广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分解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7〕25号)
124 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7〕42号)
125 印发《关于落实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财政扶持措施的意见》的通知(穗财法〔2007〕86号)
126 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科字〔2007〕36号)
127 关于印发《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科字〔2007〕37号)
128 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知〔2007〕15号)
129
广州市亚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4号)
130 印发关于推进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2008〕19号)
131 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2008〕47号)
132 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快我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8〕15号)
133 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8〕19号)
134 转发市经贸委关于把握亚运机遇促进广州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08〕56号)
135 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市政公益项目和亚运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8〕57号)
136 关于印发广州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8-2010年)的通知(穗发改高技〔2008〕28号)
137 关于印发《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的通知(穗权〔2008〕10号)
138 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号)
139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穗字〔2008〕12号)
140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21号)
141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09〕5号)
142 印发广州市建设现代产业体系规划纲要(2009-2015年)的通知(穗府〔2009〕24号)
143 印发广州建设现代服务业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9〕30号)
144 转发市信息办关于建设广州市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9〕45号)
145 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9〕51号)
146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建设旅游强市的意见(穗字〔2009〕15号)
147 印发《关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实施意见》5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穗办〔2009〕13号)
148 印发《关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实施意见》7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穗办〔2009〕18号)
149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32号)
150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
151 关于大力推进广州保险业综合改革试验的意见(穗府〔2010〕9号)
152 印发广州空港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穗府〔2010〕18号)
153 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0〕5号)
关于结合国有企业“退二进三”加快建设
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意见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为发挥国有企业的带动力和影响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现就结合我市国有企业“退二进三”,加快建设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在符合城乡、土地利用及“三旧”改造规划前提下,力争到2015年,选择一批“退二进三”国有企业利用原址开发建设5-10家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二、申报确认
参照《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粤中小企〔2010〕31号)的规定,按照属地自愿申请,由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基地项目公司)向所属辖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由市国资委商市经贸委审核,确定创业示范基地名单,并颁发“广州市国有企业创建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牌匾。
三、租金扶持
(一)利用原址开发建设创业示范基地的“退二进三”国有企业为支持新设立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加快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可对创业示范基地运营主体(基地项目公司),实施适当降租优惠。
(二)对入驻创业示范基地并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民营和中小企业实施减租或者免租优惠。由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创业示范基地所属区(县级市)配套各支持二分之一的方式,共同对符合条件的入驻民营和中小企业进行补贴。
(三)对于签订租约5年以上的入驻创业示范基地民营和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2年免租金优惠扶持;对于签订租约3年以上的入驻创业示范基地民营和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1年免租金优惠扶持。
(四)原则上每个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由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创业示范基地所属区(县级市)配套支持减租或免租补贴额度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累计减租或免租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减免程序
(一)国有企业降租。
1.创业示范基地运营主体(基地项目公司),应及时将创业基地建设、发展及招商综合情况向利用原址开发建设创业示范基地的“退二进三”国有企业报告说明,必要时,可适当申请降租。
2.利用原址开发建设创业示范基地的“退二进三”国有企业视经营情况,提出具体降租数额、对象、期限等,由市属企业决定。
3.市属企业负责统计汇总所属创业示范基地每年降租优惠总体情况,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民营和中小企业的减免租。
创业示范基地运营主体(基地项目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创业示范基地运行情况的监测、管理和服务,并切实指导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示范基地民营和中小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减租或免租优惠:
1.由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示范基地民营和中小企业自愿申请。
2.创业示范基地运营主体(基地项目公司)负责减租或免租优惠具体审核、汇总,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经贸委、财政局批准。
3.经市经贸委及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基地项目公司),公示具体减租或免租企业名单。具体手续,由市经贸委及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或公告。
五、保证措施
(一)对利用原址开发建设创业示范基地的“退二进三”国有企业适当降租部分,市国资委将其纳入市属企业经营者利润业绩考核范围,降租费用视同当期经营收入。
(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入驻创业示范基地的民营和中小企业的市级补贴资金,区(县级市)补贴资金由区(县级市)政府负责落实到位。
(三)创业示范基地所属辖区(县级市)负责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使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有序、优质、高效推进。
(四)市规划、国土房管、“三旧”改造办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加强对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指导,加大政策扶持,积极支持创业示范基地建设。
(五)对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示范基地民营和中小企业,市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发展。
六、监督管理
(一)创业示范基地运营主体(基地项目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应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创业示范基地发展定位,对入驻创业示范基地标准、免租审核条件、免租申请程序等,应事先征询利用原址建设创业示范基地的“退二进三”国有企业的意见,制定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市属企业积极协助、指导创业示范基地主体(基地项目公司)做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区(县级市)配套补贴资金申请工作。
(三)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减租或免租优惠及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免租优惠和专项扶持资金的行为,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
其他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利用原址开发建设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参照本意见施行。
本意见由市国资委、市经贸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广州市民营企业产业用地完善用地手续指引
为了解决我市民营企业产业用地存在手续不规范、产权不清晰等遗留问题,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发展,结合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用地手续的具体要求制定以下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民营企业从事生产制造、批发零售、科研创意、仓储物流、商务办公等产业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用地除外。民营企业用地现行控规为商品住宅、道路、绿地、公建配套等不能自主改造,需公开出让或公益征收处置的,以及未按照省“三旧”改造政策要求进行标图建库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不适用本指引。
二、部门分工
(一)市“三旧”改造办。
牵头组织开展全市“三旧”改造方案的编制、审批和上报,逐级呈报省政府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完善征收手续。
(二)市发展改革委。
对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市国土房管局。
指导各区国土房管分局确认历史用地范围和历史用地时间段,做好勘测定界工作,落实历史违法用地查处情况,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核和协议出让手续。
(四)市规划局。
审核待完善手续的用地规划条件和现状用地范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办理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手续。
(五)各区人民政府。
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民营企业用地、项目产业定位审核把关,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政府要以“三旧”改造为契机,推动企业实施“腾笼换鸟”,转型升级。
(六)各区国土房管分局。
审核“三旧”改造地块的权属情况,出具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意见。
三、分类处理办法
(一)直接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适用情形:
1987年1月1日《
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实际使用至今,界址清晰,没有争议,但没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或确权资料。仅填土但未实际建设使用的,不适用此项处理办法。
2.办理程序:
(1)提出改造意向。民营企业持以下主要资料向区“三旧”改造机构提出改造意向,取得区“三旧”改造机构意见后报市“三旧”改造办:
①待确权改造实际用地原有的权属来源资料,包括原规划文件、用地文件、征地协议、补偿款支付兑现凭证、1987年以前的地形图;不能提供1987年以前地形图的,由实际用地所在地的村委会、镇政府(街道)及区政府提供相应证明;
②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报告书应包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5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2007年第七次卫片检查卫星影像图和实测地形图,各图上均应标出待确权实际用地界址范围;
③待确权改造实际用地范围的现场图片、影像资料;
④待确权改造实际用地的改造初步方案。
(2)批复改造方案编制指引。市“三旧”改造办根据“三旧”改造规划指引、“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民营企业实际用地范围现状编制指引,明确改造范围及改造要求。
(3)出具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的意见。民营企业持市“三旧”改造办批复的改造方案编制指引,向区国土房管分局申请出具实际用地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的意见。经审核权属来源资料符合条件,且公告无异议的,区国土房管局按现状实际用途,出具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的意见。
(4)编制和审批改造方案。民营企业根据改造方案编制指引制作改造方案,报市“三旧”改造办审批。改造方案应包括土地和建筑性质、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以及权属来源资料、影像、图片等,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5)实施改造。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民营企业按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区国土房管局出具的建设用地使用情况意见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民营企业向市规划局或规划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向市城乡建委办理施工手续后,实施改造。民营企业可以按协议方式办理用地出让手续。实施原状升级改造整饰工程的,民营企业可根据市“三旧”办批复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