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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0〕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0年10月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淄政办发〔2000〕106号文件发布的《淄博市外地驻淄办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地区间经济、技术、人才、物资等方面的交流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经济合作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登记备案,是指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的设立由审批改为办理登记手续,以登记备案证明取代相关的审批文件。申请机构依据已取得的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以外的政府以及行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为加强相互联系,沟通信息,进行经济联络和协调服务,在我市设立的非经营性的办事处、联络处、工作处等办事机构。
  第四条 外地驻淄办事机构凡冠以淄博名称的,由淄博市经济合作局负责登记备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国土资源、房管、质量技术监督、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设立外地驻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驻淄办事机构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公函。应包括拟设办事机构的名称、性质、任务、主要业务、建制级别、人员编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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