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减免学费。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的通知》(渝办发〔2009〕216号)精神继续享受免学费政策。同时,普通高中学校要切实落实从实际收取的学费收入中提取10%经费要求,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多渠道筹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经费。
  三、经费分担
  (一)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市和区县共同分担。其中:中央分担80%,地方分担20%;地方分担经费中,市和区县按主城区2:8,贫困区县8:2,其他区县5:5比例进行分担。
  全市划分区域分档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其中:主城区20%, 其他区县25%,贫困区县35%。市对区县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市教委直属中学(含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地方承担部分经费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县(自治县)属普通高中(含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市与区县按相应比例分担。
  (二)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经费,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的通知》(渝办发〔2009〕216号)要求,由市、区县财政和学校共同承担。
  四、工作程序
  (一)管理体制。全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财政、教育等部门共同负责,学生资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市教委直属中学(含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由市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区县资助中心负责辖区内其他普通高中(含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组织实施工作。
  (二)工作程序。学生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学校对学生资助申请、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向区县学生资助中心上报学校初审、公示结果,并由区县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审核确定。
  五、保障措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