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空间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甘建保[2010]108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各规划、设计编制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保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精神,现就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空间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空间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所在地城乡空间规划,即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环境良好、突出特色的原则,做好各项工作,完成高水平的规划。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空间规划应当依据相关规划的要求,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合理确定开发建设强度、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规模和建设标准。要做好历史文化街区、重点文物、传统民居、公共绿地及各类水体等保护工作。
(三)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材料。
二、空间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
(一)编制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地要在棚户区现状调查摸底、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在万分之一比例尺城区现状图上,明确标出棚户区各地块(统一编号)位置、界线、现状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拆迁面积、总户数和总人口。根据《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甘建规[2010]19号)和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明确棚户区各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指标要求,确定改造时序(2010-2012年)。
(二)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地要采取得力措施,广泛动员省内外规划编制单位参与规划,通过招标、邀标等方式,确定规划编制单位,提高编制水平。各地必须按2010年4月30日底前完成201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年底前完成2011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详细规划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