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儿童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部门要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以严重危害师生安全的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为重点,加大校园周边的巡逻控制力度和密度,严厉打击针对师生的抢劫、绑架、暴力伤害、敲诈勒索等侵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调整巡逻路线,向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倾斜,特别是在学生上学、放学等重要时段要做到“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要形成警校联动机制,快速应急处理各类伤害学生、儿童的突发案件。各级综治部门要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组建民兵巡逻队或联防队,由治保主任带队,对辖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巡逻。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落实门卫制度,严把进校(园)关,实行门卫设点接谈制和进入校园人员无缝对接制。要杜绝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并建立外来人员进入校园登记制度。要组织教职员工参加校园保卫巡逻,充实力量落实日巡查制和门卫制。要对中小学、幼儿园非常态活动实行安全预案管理制度。
六、加强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各类办学行为
要成立政府牵头,综治、教育、民政、物价、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开展对辖区内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和针对中小学生举办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对未取得办学(园)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和社会培训机构要坚决关停,并妥善安置相关学生、幼儿。其中,具备办学(园、所)条件、尚未取得办学(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要按照申报程序限期补办;对有办学(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社会培训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严禁学生、幼儿入学(园、所)。经过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停办,依法吊销办学(园)许可证。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社会培训机构应与批准办学的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确保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人身安全的承诺书。
七、加大保障力度,切实加强安防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建设的要求,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保工作人员。各级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和配齐负责安全保卫的专职干部。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门卫保卫力量配置,对年龄偏大、责任心不强等不适应工作要求的门卫人员必须调换。公安部门要开展对保安、门卫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保安、门卫人员的防范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将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纳入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培训内容,通过远程教育和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分级分批对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进行系统的安全管理培训,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