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宅拆迁补偿与住宅拆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甘建保[2010]10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精神,现就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宅拆迁补偿和住宅拆迁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依法评估后,由当地政府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实施。
(二)实物安置。实施实物安置的,按照“产权调换,分段计价”的方式执行。
1、以原拆迁房屋使用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免缴房屋结构差价。
2、超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以分段计价的方式由被拆迁人交付购房款。
(1)保障性安置住房,户型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以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交付购房款。
(2)户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交付购房款。
(3)户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以当地政府确定的房屋限定销售价格交付购房款。
(4)被拆迁人以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付购房款。
3、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限定销售价格等,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及公布。
4、被拆迁人按照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按照限定销售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二、住宅房屋拆迁保障
(一)被拆迁低收入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可安置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按照廉租住房政策以建设成本交纳超面积部分购房款;也可实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